民法典 第70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应当重视不良贷款企业客户发生解散事由时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追究,以保障贷款债权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具体建议如下:(一)如商业银行在信贷诉讼清收阶段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的,应积极收集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导致借款人或担保人财产损失或无法清算的证据和线索,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二)若商业银行在信贷债权纠纷执行阶段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的,就应当依照最高法院《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条件,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1.如被执行人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银行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2.如被执行人的为法人(包括公司类法人和非公司类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银行应当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要求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三)银行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追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应当最大范围的确定股东清算义务人:1.对有关小股东,银行应将其列为清算义务人;为防止该小股东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举证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管理,提出其不应承担清算责任的抗辩,银行应当注意收集该小股东曾担任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或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同时向法院指出依据《九民纪要》指导意见,即便该小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也只能免除公司无法清算后的清算清偿责任,对其他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应继续承担。2.对有关名义或代持股东,银行也应以股东登记信息的公信力为由,将其列为清算义务人,追加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如有关名义或代持股东举证证明其为小股东,从未参与公司管理,银行应当注意收集该小股东曾担任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或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同时向法院指出依据《九民纪要》指导意见,即便该小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也只能免除公司无法清算后的清算清偿责任,对其他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应继续承担。对有关名义股东提出其股东身份是他人冒名登记产生的抗辩,银行应当要求其向法院提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3.对转让过程中的股权,如股权转让方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银行应当基于登记信息的公信力,继续将其列为清算义务人,追加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如转让方主张其转出的股权为小股东股权,且其转让股权后不再参与公司管理,银行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核实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向法院指出依据《九民纪要》指导意见,即便该股权转出方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也只能免除公司无法清算后的清算清偿责任,对其他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应继续承担。对股权受让方,如其受让的是控股股东股权,并已经参与公司管理,银行应当以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将其列为清算义务人,要求其依法承担清算责任,追加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如股权受让方受让的是小股东股权,但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银行应当以其已对公司管理产生影响力为由,将其列为清算义务人,争取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追究其清算责任。(四)鉴于清算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主要集中于清算义务人行为是否导致借款人或担保人财产损失或无法清算的争议。银行在清算责任纠纷诉讼中,一方面应当以其为外部人,与清算义务人信息不对称,向法院主张该事项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其不及时清算行为没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无法清算;如清算义务人以公司发生解散事由(主要为吊销营业执照情形)时有关法院执行裁定、执行笔录或其单方面提交的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报告为据,主张债务人已无偿债资产,主张其行为与银行债权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依据最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为据,要求法院从严审查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已无偿债资产的证据,应当以经过质证的有关独立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公司解散时真实财产状况。(五)鉴于我国司法界对清算义务人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计算分歧较大,为防止法院采取从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发生日满十五日后起计算银行对清算义务人赔偿或清偿责任债权诉讼时效起点的保守做法,银行应当及早通过诉讼或发函催收等方式向清算义务人主张不及时清算的赔偿或清偿责任,以充分保护银行时效利益。如银行因有关原因在从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发生日满三年零十五日后才开始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且清算义务人提出其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银行应当以我国尚未建立法人解散公示制度为由,向法院解释其第一时间了解获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解散事由的客观困难,争取法院合理确定该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时效利益。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规定。法人是由若干自然人组合起来的组织型法律主体。法人依法设立后,就可以开展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载主体;法人一旦终止,就意味其法律主体地位的终止,不再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载体,第三人不再可以向其主张权利,投资方的投资权益不复存在。所以为保护第三人及出资方利益,法人终止都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的重要债权人,企业法人经营不善或发生其他终止事由后,是否及时履行清算程序,直接牵涉银行贷款债权利益的有效保护。事实上,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中,借款人或担保企业客户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企业经营场所无从查找、经营人员无从联系,解散事由已发生多年的情况普遍存在。如何用好本条规定,及时追究企业客户清算义务的清算责任,对银行不良贷款债权损失最小化管理意义重大。(一)我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清算义务人责任规定的演变历史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终止制度时,并没有规定一般性的法人清算制度,仅规定了企业法人清算制度,也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该法第47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的清算制度,该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了企业注销登记制度。该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除将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文件作为选择性提交文件外,该条例不再涉及其他企业法人的清算要求。1993年《公司法》第191、19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或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不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2005年《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法院依法强制解散等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相比1993年《公司法》该法增加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仍没有明确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的赔偿责任。2008年《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或无法清算的赔偿或清偿责任,在《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时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救济途径基础上,增加了清算债权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的救济选择。《民法典》本条规定应当是对上述立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将企业法人和公司解散的清算规定推广到其他法人类型的解散情形,同时吸收提炼《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关于法人清算义务人范围的表述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存在一定差异。《司法解释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清算义务人作了区别处理;该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和董事。本条规定法人终止清算的,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有专家认为,该条一般性规定没有将出资主体列为清算义务人,但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另性规定,故《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继续适用。亦有专家认为,该条一般性规定中法人决策机构应当作权力机构理解,故该条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法规定是相融的。笔者认为,无论该条的一般性规定改变《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与否,该条允许《公司法》另行规定是毋庸置疑的,故《民法典》本条关于清算义务范围的新规并不妨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规定的继续适用。(二)商业银行适用本条主张清算责任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本条或《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可分为两种,一是组织清算责任,即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责任;二是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即清算义务人不及时组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相对于组织清算责任,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不需要单方面等待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完成,可以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对银行的贷款债权损失给予补偿,更有助于银行实现其贷款债权利益的保护目的,银行在贷款清收中往往多优先考虑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笔者也将对该种责任的追究给予更多关注。笔者以“清算责任”“借款合同”为关键词,搜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可获得案例2498 件,其中2001年以前审理的案例为1件,2001年到2016年间审理的案例为954件,2016后审理的案例为1543件。这一数据虽不能准确反映借贷合同债权人诉讼追究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数量,但可以表明近年来贷款债权人日益重视企业解散清算中债权利益保护事项,加大力度追究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笔者尝试对上述案例中最高院和有关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及清算责任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或涉及借款合同债权人保护的清算责任案进行了梳理,发现商业银行在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时,下列问题常会成为诉讼操作中关注的重点问题:1.银行可否通过有关合并程序主张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一般来说,银行往往都是在贷款进入不良清收阶段时才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已发生解散事由,从便捷考虑,银行都会优先考虑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或执行案(以下统称基础债权纠纷案)中一并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责任。具体说来,涉及清算人清算责任的合并程序常有如下三种情形:(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合并审理清算义务人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纠纷案如前所述,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或清偿责任可以让银行更直接的实现其债权利益的保护。只要持有相关证据或线索表明清算义务人可能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银行多会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一并提起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认可这两类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已经成为司法界的通行做法。如最高院温进才、李殷英因与南头城公司、北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09号)就明确指出,案中借款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均未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追加有关清算义务人对案中借款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的这种责任,可以理解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性质上可归类为侵权法律关系。但在债权人以借款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一并起诉或者随后追加应负责任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将该类纠纷作为依附于借款纠纷的从属纠纷,与公司对外借款关系一并审理。最高院恒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红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7号),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9号)也是如此处理;地方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例,如河南高院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业拆借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5号),福建高院厦门象屿胜蓝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906号)也是如此处理。


案例链接

(一)最高院温进才、李殷英因与南头城公司、北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09号)认为,案中借款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均未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追加有关清算义务人对案中借款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的这种责任,可以理解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性质上可归类为侵权法律关系。但在债权人以借款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一并起诉或者随后追加应负责任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将该类纠纷作为依附于借款纠纷的从属纠纷,与公司对外借款关系一并审理。

 

作者:祝文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