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欣 高级合伙人

办公地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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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诉讼、仲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闫欣律师 简介

基本信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供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擅长刑事辩护、诉讼、仲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代理了大量的疑难案件。

 

曾参与律师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参与主持1994年至2000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命题工作;曾组织编写司法部指定的全国律考辅导教材

  

代表业绩

 

曾担任北京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财政部经济科学出版社等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深圳三九企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诉欠款案胜诉,成功维护该公司的权益

 

代理三九企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华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工程预付款案,胜诉并追回预付工程款

 

协助办理上海电梯公司诉广州市东方广场欠电梯货款案,成功收回电梯货款近2000万元

 

代理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银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案,胜诉并收回拖欠工程款

 

2001年至2003年,代理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浙江恒逸集团公司欠款案,从银行调取关键证据,迫使被告浙江恒逸集团提出诉内和解,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9000余万元和部分利息款

 

2003年,代理被判贪污罪的吉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XX申请再审,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2004年,为被指控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犯香港居民XXX担任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XXX有期徒刑13年,而被控为同案犯的XXXXXX均被判处无期徒刑,闫欣律师代理XX申诉。

 

2002年至2004年,代理四川广元市农民工姚明荣诉武警交通指挥部独立支队欠劳务费案,该案在延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败诉,经闫欣律师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本院二审判决,改判原告农民工姚明荣胜诉,追回被告拖欠的劳务款13万元。该案为农民工诉强势用工单位欠劳务费案中极少胜诉的案例。

 

2004年至2005年为被控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浙江台州仙峰贵金属公司副经理XXX担任辩护人,经辩护,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对XXX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

 

2004年至200610月,与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丛培国律师合作,代理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肃北县金山金矿(原审被告)、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原审被告)与兰州兆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上诉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驳回兰州兆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肃北县金矿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兰州兆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06年,代理解放军出版社郭XX诉作家出版社出版林兰英传记侵犯著作权,作家出版社同意一次性赔偿调解结案。

 

2007年,在福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为被控非法经营罪的XX担任辨护人,作有罪辨护。

 

2008年,代理北京铁路局退休职工郭XX诉山西大同市矿区经营公司总经理李保官欠购煤款案,一审在矿区人民法院、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胜诉。

 

2010年,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安徽蚌埠市方圆公司总经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人,闫欣律师的辩护意见为法庭采纳,法院作出了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判决。

 

2013年,代理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就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代理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海南海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三亚度假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96日作出(2013)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海南海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014年代理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参加该总公司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度假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930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4年,接受被告人刘XX女士委托,为其被控索贿、受贿2399万元罪一案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

 

2016年,收受被告人刘XX委托,担任涉嫌炎黄文物公司重大传销犯罪案的辩护律师,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刘XX被判三年缓期两年执行

 

2017年,受被告人刘XX委托,担任刘XX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闫欣律师又担任发回重审的辩护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

 

2021年9月,闫欣律师接受中国京剧院的委托,代理中国京剧院参加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中国京剧院的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仲裁的合同款项2000万元,加上利息和违约金额达3000多万元。仲裁庭三次开庭,闫欣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充分确凿的证据,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对证据和法律规定,为避免败诉,主动撤回申请,仲裁庭裁定其承担全部仲裁费

 

2022年4月,闫欣律师接受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居民李某亲属的委托,为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李某担任上诉一审的辩护人。闫律师认真阅读了景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案卷材料,针对起诉书和一审判决,闫律师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和上诉审辩护意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载定,裁定撤景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景县人民法院重审。闫欣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继续担任发回重审的辩护人。.2022年12月29日,景县人民法院开庭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了发回重审的李某涉嫌强奸罪案,最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景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指控李洪晶涉嫌强奸罪的起诉。2023年1月18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终获国家赔偿14万元人民币

2023年4月,闫欣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嫌疑人王某的委托,担任王某刑事辩护人。闫律师会见了王某详尽了解了相关案情,根据王某提供的案情,向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申请调取了王某向案件举报人还款的银行转款记录,证明王某已经足额偿还了借款,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事实。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释放了王某

2023年6月,闫欣律师接受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交通肇事罪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李某被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程序的辩护人。闫欣将一审辩护意见、质证意见送夏县人民法院和夏县人民检察院后,2023年9月12日,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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