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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擅长银行监管、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并购重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宪法学硕士,美国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曾供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 擅长商业银行日常业务、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有30多年法律研究与实务经验。 曾任或现任山东东营银行、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安徽马鞍山农商银行、中海信托、长城人寿、大成基金的独立董事,以及海南银行和成都农商银行的外部监事等。 曾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起草、论证或修改工作。 代表业绩 曾参与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等30余家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 曾参与青岛农商银行、江门农商银行等30余家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 曾参与海南发展银行、四川汇通合作银行、天同证券、广东证券、辽宁证券、鞍山证券、赛格信托、华银信托、庆泰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关闭、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破产清算等。 曾经或正在为广东省农联社、山西省农联社、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成都银行、东莞银行、营口银行、乐山银行、中泰信托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受屠呦呦研究员委托提起侵权诉讼,成功确认其为青蒿素知识产权第一发明人。 相关著述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新规对银行的影响》(《金融博览》2021年第4期) 《银行业务违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地方金融》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