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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某笔逾期贷款的清收提起诉讼,但因未交诉讼费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该次起诉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天铎观点
银行起诉清收贷款后又撤诉的,应当以撤诉时有关起诉状是否送达于借款人来判断有关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撤诉时有关起诉状已被法院送达借款人,则应当引起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撤诉时起诉状没有送达借款人,则不应当引起借款诉讼的时效中断。
- 法律分析 -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第195条也有类似规定。对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界也存在一定分歧:一、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不论其后来是否撤诉,其起诉行为均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宁乡中宇塑业有限公司、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认为,案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类似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龚英军、金云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再28号)认为,多次起诉的事实清楚,虽因起诉均未依法交纳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一审以“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于法相悖,本案当事人所主张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严高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云民终40号)也认为,虽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被一审法院裁定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但不能否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撤诉的行为不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二、另一种观点认为,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2005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9条规定,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后又提出撤诉的,虽然其撤回了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其诉状已送达相对人,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故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中断。基于这种类似观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济南同相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2515号)认为,案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在没有合法理由情况下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到达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不产生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本所律师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该观点一方面考虑了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具有撤回其起诉行为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考虑了起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情况下具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较好的兼顾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 天铎建议 -
一、银行在诉讼清收贷款过程中,如因未及时交付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撤诉,应核实法院是否已将起诉状送达借款人,如起诉状已送达借款人的,应保全有关送达证据;如无法核实或发现起诉状尚未送达的,应当及时对借款人采取催收措施,以避免银行诉讼利益的丧失。二、如因有关特殊原因需要对某笔贷款清收的起诉作撤诉处理的,应当尽量在有关起诉状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当事人已表达其同意还款的意愿的情况下再提交有关撤诉申请,以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的诉讼利益。
作者:曾梦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