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案例 -
A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北金所)挂牌债权融资计划。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或决定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方案。那么根据A公司的章程,A公司的前述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是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还是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同意?
-天铎观点-
A公司拟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不属于公司债券,应当属于债务性融资,该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可以由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 法律分析 -
结合A公司章程规定,回答A公司此次拟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是否需要由股东会决议的问题,关键在于确定A公司拟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是否属于公司债券。我国证券法并没有对债券给出具体定义,该法第二条仅列举了证券包括的类型,公司债券被明确包括其中,但何为公司债券或债券,该法并没有给出定义。我们还得依据债券应当依法具有的法律属性并结合该产品的具体内容来分析。 A公司此次债权性融资产品的拟发行的交易场所为北金所,准确理解该产品金融属性应当依据该交易场所的产品规则文件。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该交易所挂牌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显然,北金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属于非公开发行的私募性债权性产品。那么该产品是否符合债券的法律属性,是否可以被认定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第一条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我们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债券应当具有标准化债权的属性。根据该规则第二条对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的条件要求,我们还可以认定,标准化债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等分化,可交易。(二)信息披露充分。(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北金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属于非标准化债权。鉴于上述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北金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属于非标准化债权,不满足该文件规定的债券必须具备的标准化债权的要求,我们认为,A公司此次拟在北金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属于非标准化债权产品,不属于债券类型产品;该产品的发行仍属于债务性融资方案范畴。所以该公司发行该产品由公司董事会同意即可。
- 天铎建议 -
尽管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债券或公司债券给出明确的界定,依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债券应当具备标准化债权属性;北金所或其他地方性金融交易所挂牌或发行的债权或债务性融资计划或工具,目前均不符合标准化债权的要求,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债券。有关企业如拟发行此类产品,不必依照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债券发行的要求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其章程规定的具体借款融资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即可。
作者:刘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