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案例 -
A国有银行与B、C、D三家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某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C均为国有控股公司,D公司为民营公司,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中是否必须包含职工董事?


天铎观点
仅在股东为两个以上,且全部是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董事才是必须设立的董事种类。


- 法律分析 -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职工董事,是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该条并没有要求全部有限责任公司均必须设立职工董事,而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类,其中,“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即应当设立职工董事;至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即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职工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表明,应当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仅限于股东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即仅在股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股东均必须全部为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时,该有限责任公司才必须设立职工董事。这种理解也已获得司法界的认可,如北京三中院关于曾劲松与中国技术创新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09号)就明确作如此解读。依据这种解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不但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而且同时还有其他的非国有企业(例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或自然人),则属于第四十四条所说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的设立则属选择性的,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该咨询案例中,本次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四个股东,其中不但有三个国有企业,还同时包含一个为非国有企业,根据上述分析,此时该公司属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所说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行选择设立或不设立职工董事。

 

作者:彭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