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案例 -
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丙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在相关协议中共同签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令双方离婚,按揭借款债务由乙方承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乙方逾期归还按揭借款,丙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乙双方对按揭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抗辩称,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其对按揭借款应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丙银行删除征信记录。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丙银行能否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法律分析 -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既然法院确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那么银行虽为债权人,但无权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确立的生效法律文书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我们认为,丙银行仍有权向甲主张权利,其法律依据为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虽然法院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了债务承担方式,但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效力,而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银行的作用或效力。另在司法实务中,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京03民终7887号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文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中也持此观点:“本案中的用借款购买的涉案房屋用于吴某、高某的婚前和婚后共同生活,且现又在高某未出资的情况下全部变更至高某个人名下,用于高某的个人生活,借款理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即便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只能约束其内部,不能对外,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二人主张权利。”同时,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粤0114民初2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意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胡某荣、罗某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持同样观点。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法院确立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夫妻双方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备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


- 天铎建议 -
虽然多数法院对外部债权人诉求予以支持,但建议银行在实务中仍需关注共同债务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及时做好贷后管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胡北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