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案例 -

A银行代发业务中,客户B是美籍华人,由于疫情原因,客户B无法亲自来银行办理代发存单的激活和转账,拟通过在美国办理“公证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第三人持客户B的护照到银行办理代发存单的激活与转账。现客户B提出,其本人护照不方便邮寄,将在美国办理经使领馆认证后的护照证件公证书提交银行,视作其提交的身份证件,用于柜台业务办理。

问题:

持护照证件公证书在柜台办理上述代理业务时,该公证书和证件原件是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业务办理法律后果是否一致?

- 法律分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客户B的护照证件公证书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取得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后,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身份关系的证据。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的要求,个人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需要实名制。而根据本规定,外国公民的实名证件为护照。另,本规定中明确,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同时规定,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实名制的规定,应该涵盖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开立存款账户意愿的真实性。
在客户B无法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存单的激活和转账而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银行应当核实客户B的真实信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客户B的护照公证文书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取得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身份关系的证据,认定客户B身份的真实性。代理人提供在美国办理的“公证委托书”可以证明委托事项,表明代理关系,证实开户系客户B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们倾向认为,若代理人提交上述材料代客户B办理相关业务,从理论上来说,符合我国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开立实名制的要求。但是,因无明确监管规定护照证件公证书是否可以代替护照原件,在实践操作中监管部门是否认可使用护照证件公证书代替护照原件作为身份证真实性核查的依据尚不明确。

- 天铎建议 -
在业务办理中,对于上述公证委托书及护照证件公证书若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取得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后,理论上可以认定是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依据,且业务办理系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避免业务操作与监管部门实际要求不一致,建议预先就银行接收经使领馆认证后的护照证件公证书作为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的依据是否已尽到审查义务的问题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
 

作者:彭悦律师